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57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燕辉百货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宝桐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1907933E,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熊燕辉。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燕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