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0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92303。
被告:南昌铭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经济产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Q6A5B。
法定代表人:陈嘉豪。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铭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