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121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爱格凯乐糕点经营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开封道**滨江购物中心****电梯右侧v>经营者:宋梓铭,男,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连胜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睿晟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温国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新庚,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爱格凯乐糕点经营店,第三人广州连胜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赵屹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