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27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厉掌柜百货店(经营者:厉洒伟,身份不详),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磐安县厉掌柜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磐安县厉掌柜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