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3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翠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北区江海军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1-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NRM06U。
经营者:江海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江海军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