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17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江,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振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共计1万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