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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刑更827号
案件名称胡开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开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刑更827号罪犯胡开基,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渝0110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开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胡开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劳动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因财产性判项无执行依据且金额达十万元以上、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故按照其上述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情形,已扣减三个月的减刑幅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该犯具有累犯、财产刑判项无执行依据的情形,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重庆市凤城监狱在对该犯提请减刑一个月时,已经按照该犯具有的从严情形扣减了相应的减刑幅度。

建议对该犯依法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开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开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但该犯系累犯等,均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因执行机关在对该犯报请减刑时已扣减了相应的减刑幅度,本院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后,认为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不再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开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起至时间: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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