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08号之一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同尊,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堂,该公司法律工作室主任。
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黄城港城大道(黄县林苑服务大厅)。
经营者:杜凤娟,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姜宝敬,男,199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251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1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