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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小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83号
案件名称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小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张小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83号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苁,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张小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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