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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851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伽玛电器商行;吕央芬;蔡正浩;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曹卓威;董益军;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

经营者:吕央芬,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市场**商位。

法定代表人:蔡正浩,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伽玛电器商行,经,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市场**商位/div>经营者:蔡正浩,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央芬,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正浩,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妹,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路银海国际商务中心**iv>法定代表人:陈兴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红刚,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卓威,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审被告:董益军,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妹,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国际商贸城**南大门东侧**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上诉人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正大商行)、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公司)、义乌市伽玛电器商行(以下简称伽玛商行)、吕央芬、蔡正浩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原审被告曹卓威、董益军、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大商行、格美公司、伽玛商行、吕央芬、蔡正浩于2020年11月13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科美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大商行、格美公司、伽玛商行、吕央芬、蔡正浩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伽玛电器商行、吕央芬、蔡正浩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义乌市正大电器商行、义乌市格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伽玛电器商行、吕央芬、蔡正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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