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4786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昆山镇汤村村****、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
被告:姜堰区百家好调味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UMPCQ3B,住所地,住所地罗塘街道通扬村通扬东路北侧**场内)。
经营者:陆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百家好调味品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