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8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翔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工业区大地街********>法定代表人:胡浩。
被执行人:胡浩,男,汉族,1995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关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翔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东莞市翔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浩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东莞市翔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胡浩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及委托广东省第三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翔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均未见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翔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浩、被执行人胡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