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67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胜芯电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CCXNE89,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颐高数码广场1109铺位/div> 经营者:张康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胜芯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间的纠纷已作一次性了结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胜芯电脑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