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111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吉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0591527W。
法定代表人:陈友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吉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