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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庆长、王才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庆长、王才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庆长;王才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27号 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

法定代表人:丘庆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庆长,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被告:王才英,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长、王才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同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孙晓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 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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