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悦风手机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路口**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2YPEFK52。
经营者:吴清本。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悦风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