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79号 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清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殿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殿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