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39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中惠通信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附近企业)。
经营者:吕兴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江,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公司的员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中惠通信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蓥市中惠通信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