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83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陆 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