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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梓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9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梓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市梓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51号原告: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裕安一路**尚都****创辉路**(商铺2-35)。

法定代表人:沙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梓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厂房第**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程锦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梓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康市梓程工贸有限公司将其企业名称由天津市柳江工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原告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沙式跳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鸿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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