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71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果丽美水果店(曾用名:聊城市东昌府区张保鲜果店),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鼎舜花园小区****公建楼12商铺/div>经营者:张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果丽美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