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47号原告:刘军,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广钊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5层之14。
经营者:黄梓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刘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广钊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