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3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宏盛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源泰街二巷18号首层C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R1Q8XH。
经营者:林涛,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1X。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宏盛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