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34号原告:刘涛,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鸿水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灯都灯饰配件城J244号。
经营者:张康强。
原告刘涛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米鸿水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水晶吊饰(事业有成)”]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涛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