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66号 原告:林锡晓,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良明,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林锡晓与被告朱良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锡晓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林锡晓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林锡晓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锡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林锡晓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林锡晓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