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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鲍尚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089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鲍尚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鲍尚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08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尚华,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尚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2020年11月4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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