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868号 原告:苏州心工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乔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春,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心工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乔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可自动清洗磁力搅拌杯”。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心工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心工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