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扶风县老区飞龙眼镜行。
经营者:田换文,男,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风县老区飞龙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3执3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扶风县老区飞龙眼镜行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