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76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圆,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芝杉,女,土家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永顺县彭厨连锁特色餐厅,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南山建材家居广场旁边。
法定代表人:刘覃。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芝杉、永顺县彭厨连锁特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芝杉、永顺县彭厨连锁特色餐厅达成和解协议,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龙声波书记员龙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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