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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56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6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荣,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开庭前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四项合并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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