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36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均利便民副食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彭城镇彭城场。
经营者:赵小利。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均利便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阆中市均利便民副食店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