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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有友百货经销部、孙根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知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有友百货经销部、孙根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有友百货经销部;孙根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19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1002Q,住所地江苏省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有友百货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47RFXB,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沈龙,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界牌村**。

被告:孙根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西宁城东三德纸塑商行经营者,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有友百货经销部、孙根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被告西宁市城东有友百货经销部于2020年11月13日以孙根福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余200元退还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朱鑫垚书记员 李英华书记员李英华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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