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92号 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457331,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黄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凤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合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CR6D4T,住,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01省道陈匠段**兴佳达服装有限公司3号楼底层东)。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丰源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3681984Q,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奚晓春,执行董事。
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合为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丰源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11月4日,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