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485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洪江区纯味鸭霸王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新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LPL3657.法定代表:刘腊辉,系经营者。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江区纯味鸭霸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