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47号原告:天津莱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桥西800米赢家伟业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殿会,总经理。
被告: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15路**div>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原告天津莱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莱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莱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莱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0元,减半收取计11680元,由原告天津莱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审 判 员 姚泓冰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