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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恢41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411号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6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2990元已由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缴至本院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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