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71号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马庄村(陇海路绕城高速东出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娜,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光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