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246号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盘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毕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西路******201。
法定代表人:谢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毕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