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金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4N8Q4A。
法定代表人:罗建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2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品出售页面有特别的管辖权约定,约定所有网络纠纷由卖家所在地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有特别约定。
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2016年4月1日)第十条、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发于淘宝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己默认此协议。
因此,“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不参与企业的任何经营与管理,企业自负盈亏,只收取技术服务费,商家入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时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有一套明确收费标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只收取技术服务费,提供技术服务,很明显和企业是合作伙伴关系,企业所有商品质量问题,产品售价定价,外观包装,广告违法,以及经营主体所涉的税务、工商、质检、网监等等涉行政管辖都是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管理政府机构管辖,行政管理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没有关系,经营上也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没关系,企业自负盈亏,存在的只是商家出费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两家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从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应移交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法律裁判文书网上所有涉及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争议案件看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基本上都是只出庭,法院没有有实质性的判决和法律效力,所有问题都是争议一方和企业之间的诉讼,判决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无关,这种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无关痛痒的判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为了让企业增加诉讼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余杭区法院无数的行政资源,造成行政力量浪费。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一家地区性的苹果产业协会,代表的是地方产业,但是该协会却滥用职权,造成无数商家增加了各种法律支出成本,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裁判文书网或者本院已受理的相关阿克苏地区苹果产业协会的案件可以看出,这是在浪费行政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侵害商标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驳回的理由有断章取义之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的服务商,收取的是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软件服务费,为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不参与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是属于合作伙伴关系,和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利益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案中有明确的管辖权异议责任划分,“网络订单或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约定管辖权为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在没经过调查取证就断章取义,忽略本案的关键证据,是极其不负责的。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类的纠纷亦应依据上述民事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管辖。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的被诉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以在商品销售页面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因本案纠纷并非互联网购物纠纷,该约定不适用本案。
至于有关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猫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上诉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