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46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顺,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唐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
同时,原告卢少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卢少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原告卢少文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