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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宝克文体用品批发部、邓调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宝克文体用品批发部、邓调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七里河区宝克文体用品批发部;邓调调;兰州诺乐商贸有限公司;七里河区鑫聚百货批发部;肖文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422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宝克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C13092-1。

经营者:邓调调,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C13092-1。

被告:邓调调,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C13092-1。

被告:兰州诺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瑞德摩尔城市购物广场太平洋商城18-C1528法定代表人:贺勤智。

被告:七里河区鑫聚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

经营者:肖文良,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丽,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文良,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义乌商贸城******div>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宝克文体用品批发部、邓调调、兰州诺乐商贸有限公司、七里河区鑫聚百货批发部、肖文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906元,退还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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