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6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远东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洪泽区高良涧万像手机店。
经营者:袁国忠。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区高良涧万像手机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