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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晨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911号
案件名称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晨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宋晨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911号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崇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晨晨,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晨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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