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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15号
案件名称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学文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庄路。

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新,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王学文,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王学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9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新、谭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提供的证据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分解八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所作出的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1.证据1所公示的是一种内燃机与电动机串联的、中间靠离合器切换为两种动力的传动方式,而涉案专利则系内燃机与电动机是并联的、两套独立的全液压驱动方式,证据1技术方案虽然也实现了油、电“双动力”驱动功能,但其与涉案专利技术不是同一原理,其电动机无法在360度连续旋转的平台上作业。

该证据不能覆盖也不能否定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及创造性。

2.证据2虽然说明书中提到了机构中含有发动机及电动机两种动力,但其结构形式是一系统复杂的机械传动过度到液压传动,其与涉案专利也不是同一原理。

3.证据3是八达公司于1994年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该方案只能局限于动力机构设置在行驶底盘上的工程机械产品应用,而当动力机构安装在具有连续旋转的工程机械上车时,如不解决电动机供电问题,便无法实现电动机作业,从而也无法实现油电“双动力”交替驱动作业。

所以,涉案专利突破了该项技术的局限性,解决了此前存在的问题及无法实现的功能。

该证据同样不能覆盖也不能否定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及创造性。

(二)涉案专利具有品牌影响力和重大社会效益,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及证据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学文书面陈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八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八达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32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被诉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15××××.4、名称为“安装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种动力的起重机”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9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8日。

专利权人原为陈利明,后变更为江苏八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1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江苏八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八达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安装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种动力的起重机,有内燃机,电动机,内燃机联接有第一油泵,第一油泵出口有第一单向阀,第一单向阀出口与第一油管联接,电动机联接有第二油泵,第二油泵出口有第二单向阀,第二单向阀出口与连接有第一单向阀的第一油管联接,有操纵室,操纵室内安装分配阀和操纵手柄,连接有第一单向阀和第二单向阀的第一油管与分配阀联接,分配阀的出口联接第二油管和第三油管,三根第二油管分别联接安装在上车上的吊臂升降油缸,上车旋转马达,吊具升降马达,三根第三油管的另一端安装在中心回转体外环上,中心回转体外环上有三个环形油道分别与中心回转体芯轴上的三个油道孔相联接,中心回转体芯轴上的三条油道另一端分别与三根第四油管联接,三根第四油管分别联接安装在下车上的联接前轮的转向油缸,联接后轮的驱动马达,联接支腿的驱动油缸,本发明的特征在于,内燃机和电动机同时安装在上车上,三相交流电源线穿过中心回转体芯轴的内孔与滑环式接线器的固定端联接,滑环式接线器的旋转引出线与电动机联接。

”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有以下内容:本发明涉及一种安装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种动力的起重机。

公知的一种安装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种动力的起重机,是在内燃机驱动的起重机上加装电动机,在吊重木材或草料等易燃物品时,关闭内燃机,使用电动机驱动起重机作业,达到提高防火能力的目的,该起重机的电动机和内燃机安装在起重机下车底盘上,起重机上车和下车分别设置一个操纵室,不能在同一个操纵室内操纵起重机吊重作业并操纵起重机行驶,起重机下车的操纵室阻碍上车不能进行360度的回转作业。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能在同一个操纵室内操纵起重机吊重作业并操纵起重机行驶,上车能进行360度回转作业的安装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种动力的起重机。

由于本发明将内燃机和电动机同时安装在起重机的上车,只在起重机上车设置一个操纵室,因而能在同一个操纵室内操纵起重机吊重作业并操纵起重机行驶,起重机下车没有操纵室,上车能不受阻碍地进行360度的回转作业。

王学文于2017年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1月10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3-930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7页。

证据1公开了作业机械,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段、第14段至第26段、第72段,图1、2):本发明涉及以原动机与电动机为动力源的挖掘机、履带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等作业机械。

图1是表示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整体构成的图,作为作业机械的一个例子的液压挖掘机的车身由下部行驶体与上部旋转体构成,在该上部旋转体的前部以能够自如起伏的方式安装有挖掘用配件(作业用配件)。

下部行驶体由左右的履带架以及履带构成,两侧履带被左右的行驶用液压马达单独地旋转驱动而行驶。

上部旋转体由旋转架、舱室等构成,在旋转架设置有作为原动机的发动机、经由液压泵被该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兼电动机、作为蓄电装置的电池等。

挖掘用配件具备:动臂;

动臂缸,其利用来自上述液压泵的液压油进行伸缩动作而使动臂起伏;

悬臂;

悬臂缸,其使该悬臂转动;

铲斗;

以及铲斗缸,其使该铲斗转动。

图2是表示本发明的实施方式所涉及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驱动系统以及控制系统的框图。

这里,在发动机的输出轴经由离合器连接有对各液压促动器(旋转以及左右行驶用的液压马达、动臂、悬臂、铲斗各自的缸)进行驱动的液压泵的旋转轴,另外,在该液压泵的旋转轴连接有发动机兼电动机。

该离合器是在维持该离合器的连接状态的情况下,不需要来自外部的动力或者人力,仅在成为切断状态的情况下需要来自外部的动力或者人力的负压动作型的离合器。

发电机兼电动机进行发电机动作或者电动机动作,能够产生将离合器形成为切断状态而能够仅由该发电机兼电动机驱动液压泵的输出(扭矩)。

在发电机兼电动机与电池之间电气地夹有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具备供操作人员操作的模式切换开关,该控制装置具备:存储器,其存储发电机兼电动机根据发动机的输出与液压泵的所需动力的关系进行发电机动作与电动机动作的任一个动作的混合动力模式与发电机兼电动机仅进行电动机动作的电动机模式;

判断电路,其判断上述模式切换开关的操作内容;

以及动作切换电路,其如下进行发电机兼电动机的动作切换,即在由该判断电路判断为通过模式切换开关的操作被切换为混合动力模式的情况下,不产生切断指令信号,而维持离合器的连接状态,并且使发动机以额定输出运转,根据基于后述的比较电路的比较结果将利用发电机兼电动机的旋转而发出的电力充电于电池,或者在将储存于电池的电力供给至发电机兼电动机而使该发电机兼电动机旋转且判断为通过模式切换开关的操作被切换为电动机模式的情况下,产生切断指令信号,从而将离合器形成为切断状态,并且使发动机停止(零输出)并将储存于电池的电力供给至发电机兼电动机而使该发电机兼电动机旋转。

另外,上述控制装置具备:输出计算电路;

所需动力计算电路;

比较电路,以及输入输出控制电路,其如下控制发电机兼电动机的输入输出电力,即在由比较电路判断为上述差分为负,换句话说,液压泵的所需动力大于发动机的输出的情况下,使发电机兼电动机进行电动机动作,与相当于上述差分的电力对应地从电池供给电力,而对液压泵进行辅助驱动,在判断为上述差分为正,换句话说,液压泵的所需动力小于发动机的输出的情况下,使发电机兼电动机进行发电机动作,发出与相当于上述差分的电力对应的电力,并将该发电电力充电于电池。

来自液压泵的压油经由设置于各个液压促动器…的控制阀被供给至液压促动器…。

利用该控制阀对液压促动器…的动作速度、扭矩、动作方向进行控制。

另外,在上述实施方式中,虽然作为作业机械的一个例子,对液压挖掘机进行了说明,但是本发明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当然同样也能够将本发明用于履带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等其他作业机械。

证据2:公开日为1986年8月11日,公开号为JP昭61-128134U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的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67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3公开了汽车起重机用电力辅助驱动机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和附图):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内燃机汽车起重机用电力辅助驱动机构。

由于本实用新型在内燃机汽车起重机上设置了电力驱动的油泵,能够在内燃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使用电动机驱动。

内燃机汽车发动机通过变速箱连接油泵,油泵的进口与油箱开关、滤油器、油箱相连接,油泵出口与汽车起重机的上、下操纵分配阀连接,本实用新型在油泵的出口设置两个并联的单向阀6和单向阀11,单向阀11连接一个电动机驱动的油泵,油泵的进口与油箱开关相连接。

从附图可以看到从单向阀11输出的油管与从单向阀6输出的油管联接。

王学文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八达公司,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八达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3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与本专利的油电“双动力”分别驱动系统发明不是一个原理和概念,本专利使用外接电源,油电“双动力”交换驱动作业,且互通、互锁,而不是证据1所公开的自发电,以及油电混合驱动技术;

(2)证据2是一种复杂的机械传动及带离合器切换两种动力的传动方式,而本专利则为全液压驱动方式;

(3)证据3只能局限于动力机构设置在行驶底盘上的工程机械产品应用,如不解决电动机在随上车旋转状态下的供电问题,便无法实现电动机作业。

因此,本专利技术是新一种科学的、创新的、有效的、此前没有过的组合,并不是简单堆砌和叠加,王学文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将八达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王学文,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王学文期满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5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王学文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王学文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证据,编号为证据4、证据5,同时还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章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并出示了上述文件的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上述证据4、证据5转送给八达公司,并告知八达公司可在口头审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其中证据4: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11月第1次出版、1998年12月第1次印刷的《全液压汽车起重机-原理•结构•维修》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20页至第23页、第38页至第41页、第174页至第181页的复印件。

证据4第20页至第23页记载有以下内容并有相关附图: 3、回转装置装在回转台上的吊机部分,利用回转机构便可以做360°的转动,使起重机极为灵活方便……回转机构的回转中心处装有回转密封,也称回转接头,回转密封沟通固定的下车和转动的上车之间的液压油路,使装在下车的液压泵所排出的压力油供到上车,又使上车流回的液压油返回装在下车的邮箱。

在回转密封的中心部尚装有电器回转接头及电刷,以便将下车的电源供到上车,同时上车可在操作室内通过电器装置实现对下车的必要控制。

证据4第174页至第179页记载有以下内容并有相关附图: 回转机构的回转中心装有回转密封件,亦称中心回转接头。

回转密封件的心轴固定在下车车架上;

套在心轴上的转子固定在上车转台上。

因此,上车的回转便可带动转子绕心轴转动。

转子与心轴间有用密封相互隔离的油道及电器用的电刷和滑环。

回转密封用以沟通上下车间的油路和电路……一、回转密封件……中心轴固定在凸缘上,凸缘再固定在下车车架上。

中心轴外周车有环形槽,环形槽上装有O型密封圈和支撑环,两支O型环间的环槽内有径向油道孔,分别与轴向油道孔相通,轴向油道孔分别通往中心轴下端,再分别安装联结下车的相应油管。

转子套装在中心轴上,转子内圆柱面与中心轴环形油槽对应位置也车有油道槽,油道槽内有径向油孔,与上车的对应油管联结。

转子用拉杆联结到转台上,所以,转台转动时便带动转子在中心轴上回转,沟通了上下车间的液压油路。

证据4第181页记载有以下内容并有相关附图: 二、回转电刷回转密封件的顶部安装回转电刷,用以沟通上下车间的电气装置……沟通下车的导线插头的导线,穿过回转密封件的心轴中心孔,上端联结在滑环上……沟通上车的导线分别与六支电刷联结,电刷弹性地压在滑环上,即接通上下车相应的导线,电刷联结在底座上,底座用螺栓固定在回转密封件的转子上端,所以电刷与转子一同转动,沟通上下车的电器装置,达到连续通电的目的。

证据5:中国铁道出版社于1998年3月第1次出版、1998年3月第1次印刷的《起重机设计手册》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18页至第122页、第969页、第979页、第1005页、第1006页、第1017页、第1018页、第1069页至第1072页的复印件。

证据5中公开了液压马达直接驱动(第118页)、液压助力转向装置、液压缸、全液压转向装置、转向液压缸(第121页)、液压动力转向装置、液压缸(第1069页)。

证据5还记载了由固定电源对整台起重机或其上的移动机构供电时,需要一些辅助装置,这些装置称为移动供电装置。

回转机构最常用的供电方式是滑环集电器供电装置(第959页)。

(3)八达公司对证据1-3及王学文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王学文表示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中心回转体结构,也公开了回转电刷,并记载了穿过芯轴内孔,证据5说明液压马达驱动车轮、液压助力全转向,滑环集电器功能名称与本专利滑环式接线器一致,也说明起重机上的各种作业机构为公知常识。

(5)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八达公司在口头审理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

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2017年8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原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以下意见: 1.八达公司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

针对区别特征①,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特征与技术特征没有关系;

针对区别特征②,八达公司认为证据1是机械式传动,本专利是液压式传动,两者原理不同;

针对区别特征③,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特征不在本专利技术特征之内;

针对区别特征④,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特征中绝大部分不在本专利技术特征之内;

针对区别特征⑤,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特征与本专利没有关系。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点不在于双动力,而在于只在起重机上设置一个操纵室,起重机下车没有操纵室,上车能不受阻碍地进行360度的回转作业。

这个发明点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

证据3涉及名称为“汽车起重机用电力辅助驱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3已经涉及双动力的起重机,即通过内燃机和电动机双动力驱动已经是公知技术。

证据3的专利权人为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证据3实际上是八达公司关于双动力的基础发明。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

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

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如无特别注明本判决中所指“专利法”均为2001年专利法。

二、关于创造性。

根据八达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专利的发明点为只在起重机上设置一个操纵室,起重机下车没有操纵室,从而使上车能不受阻碍地进行360度的回转作业。

根据查明事实,八达公司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区别技术特征①限定了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为起重机,尽管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中的实施方式1为挖掘机,但证据1公开了实施方式1虽然作为作业机械的一个例子,对液压挖掘机进行了说明,但该发明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同样也能够将该发明用于履带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等其他的作业机械。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1实施方式1中的动力机构等用于轮式起重机,而且轮式起重机通常具有前轮、后轮和支腿。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①与技术特征没有关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八达公司上述意见的实质系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①不属于发明点。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①系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将其总结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八达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亦明确表示无异议,故八达公司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区别技术特征②对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动力输出方式进行限定,其限定的是并联的方式,而证据1公开的是串联的方式,但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实施方式1均使用了液压驱动的方式。

八达公司关于证据1是机械式传动,本专利是液压式传动两者原理不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证据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和电动机动力输出的方式,其中公开的油泵4、单向阀6、从单向阀6输出的油管、油泵8、单向阀11分别对应本专利的第一油泵、第一单向阀、第一油管、第二油泵、第二单向阀,并且从单向阀11输出的油管与从单向阀6输出的油管联接后与起重机的上、下操纵分配阀连接。

且证据3中的这种动力输出方式也可以控制电动机和发动机的动力输出。

因此,证据3给出了当有两个动力源时采用并联的输出方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1的两种动力源时,在证据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两种动力源的动力输出方式设置为并联的方式,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②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③限定了分配阀和操纵手柄的位置,分配阀和操纵手柄均用于操纵起重机的作业和行驶,将操纵部件布置在操纵室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③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③不在本专利技术特征之内,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八达公司的上述意见的实质系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③不属于发明点。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③系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将其总结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八达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亦明确表示无异议,故八达公司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区别技术特征④限定了从分配阀出来的油管与起重机的各驱动部件的具体连接结构。

首先,证据1公开的作业机械给出的例子为挖掘机,液压泵经控制阀、多个油管与各液压促动器连接,液压促动器包括旋转以及左右行驶用的液压马达6、7、动臂、悬臂、铲斗各自的缸,其中马达6、三个缸处于旋转架(即本专利的上车)上,马达7处于下部行驶体(即下车),因此,来自液压泵的液压油经控制阀后必然需经过一个回转接头类的部件,例如证据4的第21-23页、第174-179页回转装置,以保证上车与下车油路的连接,而具有外环和芯轴,并且外环和芯轴上具有相互连通的油道、油道孔的中心回转体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沟通上下车油路的部件。

其次,关于油管,由于证据1公开的从液压泵流出的液压油有流向上车的,也有流向下车的,必然从液压泵流出的液压油需流入两类油管,一类直接流向上车或下车的促动器,另一类经回转接头类的部件后必然也需要通过另一类油管流向相应的下车或上车的促动器;

本专利第二油管联接上车的驱动部件,第三油管经回转接头将液压油引入下车的驱动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配阀的位置通过常规设计即可得到的,而各类油管的根数、中心回转体上的油道、油道孔的数量均是由起重机在作业时和行驶时所要驱动的驱动部件的个数和位置决定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来设计;

再次,区别技术特征④中的各驱动部件,吊臂升降油缸、上车旋转马达、吊具升降马达、前轮的转向油缸、后轮的驱动马达和支腿的驱动油缸均是轮式起重机在作业和行驶中的常规驱动部件,例如证据5中所公开的驱动部件,当选择这些驱动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布置相应的油路连接分配阀,以连通液压油路。

最后,关于中心回转体的布置方式:第三油管安装在中心回转体外环上,第四油管连接中心回转体芯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根据空间情况等因素容易选择的。

综上,区别技术特征④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④中绝大部分不在本专利技术特征之内,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八达公司的上述意见的实质系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④的大部分内容不属于发明点。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④系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将其总结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八达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亦明确表示无异议,故八达公司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区别技术特征⑤限定了三相交流电的引入装置。

证据1中发电机兼电动机在作为电动机时,其动力来自于电池,由于电池与发电机兼电动机均处于上车,同时旋转,两者之间没有相对运动,所以不需要特殊的接线装置。

但采用固定电源对整台起重机供电亦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方式,例如证据5中公开的供电装置。

当采用固定的三相交流电源供电时,必然需选用能实现固定电源与旋转机构之间的电气联接的部件,而滑环式接线器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装置。

此外,电源线、电动机与滑环式接线器的连接关系,即三相交流电源线穿中心回转体芯轴的内孔与滑环式接线器的固定端联接、滑环式接线器的旋转引出线与电动机联接亦为本领域布置传输电线的常规方式,例如证据4第181页、证据5第979页公开的的供电装置。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⑤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八达公司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⑤与本专利没有关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⑤系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将其总结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八达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亦明确表示无异议,故八达公司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八达公司提交的获奖证书、媒体报道、评价报告及产品照片等证据中大部分未能显示与本专利具有关联性,且仅凭八达公司所提供的获奖证书等证据无法证明其所涉及的产品就是本专利请求保护的起重机,故获奖证书等证据亦不能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八达公司负担。

二审中,八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2011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通知,拟证明以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双动力救援机器人产品,被国家列入“12.5”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并获得1440万元的资金支持,本专利技术具有战略意义。

证据2,专利收费收据,拟证明八达公司连续缴纳了16年专利费,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通知八达公司缴纳专利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八达公司缴费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据2与本专利创造性判断无关,亦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专利技术。

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保护“起重机”,具有前轮、后轮和支腿,而证据1图1、2所示的实施例公开的是具有履带的挖掘机;

②本专利“内燃机联接有第一油泵,第一油泵出口有第一单向阀,第一单向阀出口与第一油管联接,电动机联接有第二油泵,第二油泵出口有第二单向阀,第二单向阀出口与连接有第一单向阀的第一油管联接”“连接有第一单向阀和第二单向阀的第一油管与分配阀联接”,而证据1的发动机、发电机兼电动机共用一个液压泵,液压泵再通过管路与控制阀联接;

③本专利“操纵室内安装分配阀和操纵手柄”,而证据1没有公开控制阀和操纵手柄的位置;

④本专利“三根第二油管分别联接安装在上车上的吊臂升降油缸,上车旋转马达,吊具升降马达,三根第三油管的另一端安装在中心回转体外环上,中心回转体外环上有三个环形油道分别与中心回转体芯轴上的三个油道也相联接,中心回转体芯轴上的三条油道另一端分别与三根第四油管联接,三根第四油管分别联接安装在下车上的联接前轮的转向油缸,联接后轮的驱动马达,联接支腿的驱动油缸”,而证据1没有公开从控制阀出来的油管与各液压促动器的具体连接油路,也没有公开起重机的各驱动部件;

⑤本专利“三相交流电源线穿过中心回转体芯轴的内孔与滑环接线器的固定端联接,滑环式接线器的旋转引出线与电动机联接”。

区别技术特征①限定了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为起重机。

证据1说明书中公开了可以将该发明用于轮式起重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实施例中的动力机构等用于轮式起重机,而且轮式起重机通常具有前轮、后轮和支腿。

区别技术特征②限定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动力输出方式是并联的方式。

证据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和电动机动力输出的方式,其中公开的油泵4、单向阀6、从单向阀6输出的油管、油泵8、单向阀11分别对应本专利的第一油泵、第一单向阀、第一油管、第二油泵、第二单向阀,并且从单向阀11输出的油管与从单向阀6输出的油管联接后与起重机的上、下操纵分配阀连接。

并且证据3中的这种动力输出方式也可以控制电动机和发动机的动力输出,因此,证据3给出当有两个动力源时采用并联的输出方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1的两种动力源时,在证据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动力输出方式设置为并联的方式。

区别技术特征③限定了分配阀和操纵手柄的位置,分配阀和操纵手柄均用于操纵起重机的作业和行驶,将操纵部件布置在操纵室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区别技术特征④限定了从分配阀出来的油管与起重机的各驱动部件的具体连接结构。

第一,证据1公开的作业机械给出的例子为挖掘机,液压泵经控制阀、多个油管与各液压促动器连接,液压促动器包括旋转以及左右行驶用的液压马达6、7、动臂、悬臂、铲斗各自的缸,其中马达6、三个缸处于旋转架(即本专利的上车)上,马达7处于下部行驶体(即下车),因此,来自液压泵的液压油经控制阀后必然需经过一个回转接头类的部件,如证据4公开的回转机构,以保证上车与下车油路的连接,而具有外环和芯轴,并且外环和芯轴上具有相互连通的油道、油道孔的中心回转体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沟通上下车油路的部件,在需要连通上下车油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取这样的中心回转体;

第二,由于证据1公开的从液压泵流出的液压油有流向上车的,也有流向下车的,必然从液压泵流出的液压油需流入两类油管,一类直接流向上车或下车的促动器,另一类经回转接头类的部件后必然也需要通过另一类油管流向相应的下车或上车的促动器;

至于第二油管联接上车的驱动部件,第三油管经回转接头将液压油引入下车的驱动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配阀的位置通过常规设计即可得到的;

而各类油管的根数、中心回转体上的油道、油道孔的数量均是由起重机在作业时和行驶时所要驱动的驱动部件的个数和位置决定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来设计;

第三,区别技术特征④中的各驱动部件:吊臂升降油缸、上车旋转马达、吊具升降马达、前轮的转向油缸、后轮的驱动马达和支腿的驱动油缸均是轮式起重机在作业和行驶中的常规驱动部件,如证据5公开的驱动部件;

当选择这些驱动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布置相应的油路连接分配阀,以连通液压油路;

第四,关于中心回转体的布置方式:第三油管安装在中心回转体外环上,第四油管连接中心回转体芯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根据空间情况等因素容易选择的。

区别技术特征⑤限定了三相交流电的引入装置。

证据1中发电机兼电动机在作为电动机时,其动力来自于电池,由于电池与发电机兼电动机均处于上车,同时旋转,两者之间没有相对运动,所以不需要特殊的接线装置。

但在本领域经常采用固定电源对整台起重机供电,如证据5公开的供电装置。

当采用固定的三相交流电源供电时,必然需选用能实现固定电源与旋转机构之间的电气联接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滑环式接线器这一常规装置,至于电源线、电动机与滑环式接线器的连接关系,三相交流电源线穿中心回转体芯轴的内孔与滑环式接线器的固定端联接、滑环式接线器的旋转引出线与电动机联接也均为本领域布置传输电线的常规方式,如证据4、证据5公开的供电装置。

八达公司二审中称,除了区别技术特征5,其他的区别特征都是公知常识,甚至本专利技术特征的所有组成都是公知常识,但是各个公知常识的组合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分析,八达公司主张的技术效果并非区别特征单独或相互作用取得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故本专利不因技术方案的组合而具有创造性。

至于八达公司所称的本专利具有重大社会效益,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八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更不能证明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了商业成功,故不能因此说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八达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八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15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6日 涉案专利 “安装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种动力的起重机”发明专利(ZL03150958.4) 关 键 词 无效;

权利要求;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王学文。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江苏八达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32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03150958.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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