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16号原告:惠州市百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范永新,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特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惠州市百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特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餐边柜(616M22-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惠州市百诚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州市百诚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百诚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市百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