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1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