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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731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1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明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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