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4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恒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恒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