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03号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源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自编E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源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经查,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