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555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月丽,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月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月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月丽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月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8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