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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12455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455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HJEW5C,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国服大厦)2116-2119(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陈昌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招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4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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